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3328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72639395R,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农民街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根于2019年9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沈剑
书记员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