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3988号
原告:张新权,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市场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新权诉被告淮安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新权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新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