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瑞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爱瑞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3民初3375号
原告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瑞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3元,由原告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慧敏 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 人民陪审员  顾轶芹
书 记 员  丁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