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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安市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土地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工程公司),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福星工程公司于2014年6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渔滨居委会二组2.4亩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作出(2014)18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你公司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公司处以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3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83《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8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凤兵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