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302执2279号
***、***、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宿劳人仲案字(2020)第3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5797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79724元执行款,8197元执行费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