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2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8日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8月22日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9346664T,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曹长村。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N×××××、苏N×××××号机动车两辆。现因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苏N×××××号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