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496号
申请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64292862T,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9346664T,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金额合计19万元。申请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春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金额合计19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1470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