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14常州市成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9114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成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599385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509042XK。
法定代表人:邢和平。
原告常州市成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成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55元,由原告常州市成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