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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21执恢7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执行款,暂不能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1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 彬 审 判 员 邵珠敏 审 判 员 孟凡永
法官助理 许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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