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民辖终485号
上诉人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臻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275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只有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而本案合同已实际履行,应当优先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非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卖方(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本案的被上诉人所在地应当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管辖法院应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常州臻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常州市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立春
审 判 员 王昊东
审 判 员 董 维
法官助理 叶 健
书 记 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