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02常州市兴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2402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兴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兴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兴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兴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313元,此款由原告常州市兴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银福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