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389号
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1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雾,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鼎立香榭丽花园C13号楼西户。
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已预付),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