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13号
原告: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6504035N,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1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荣,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许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汉伟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人民陪审员 尹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