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13号
原告: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6504035N,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1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荣,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许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汉伟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人民陪审员  尹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