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宝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宝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初5876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东宝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宝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后,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7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3.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永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