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2245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五里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110142083982。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珂,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东方宏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科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662196467。
法定代表人:施红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江苏东方宏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琪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