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宏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陈桥街道办事处与江苏东方宏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崇川区**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02MB1D664178,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主任。
被执行人:江苏东方宏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662196467,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施红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崇川区**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方宏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02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