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2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575元,并承付此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执行费、案件受理费46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4月2日、8月13日二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于2020年4月2日通过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购物地址、户籍、酒店住宿、保险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江苏省农村信用联合社320×××88账户214291元(实控0元),冻结交通银行62×××43账户214291元(实控0元),上述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如需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469元,其余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家庭经济收入、就业、债权等情况,经村干部反映***名下村里房屋已拆迁,目前租房住,置换安置房尚未建成,每月有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12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的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经关联案件查封涉及被执行人***名下案件就目前正在执行一件。
6、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释明恢复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足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46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含案件受理费4648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86575元及相应的利息,已执行到位43469元。1430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