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2871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1193160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区南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94572384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堤防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2020年8月11日,原告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