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华,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华给付工程款853624元及相应利息;诉讼保全费1910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申报财产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20日四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购物地址、户籍、酒店住宿、保险、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冻结被执行人苏华银行存款20785元,并予以扣划,扣留执行费239元,余款2054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2、已将被执行人苏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苏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审理中已向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苏华名下车牌号为苏J×××××的车辆(查封期间为2年,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冻结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审理中已向盐城市大丰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苏华名下房产(查封期间为3年,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申请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冻结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房产已设置抵押登记且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
4、前往被执行人苏华住所地及其居委会实地走访,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调查执行人居住、家庭经济收入、就业、债权等情况;张贴执行公告、失信曝光公告,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至大丰区公安局研判被执行人苏华轨迹,大丰区公安局反馈未发现苏华该半年轨迹数据。
7、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53624元及相应利息、诉讼保全费19103元等,已执行到位20546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文义
审 判 员 徐中宁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峰
书 记 员 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