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2执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94572384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承揽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82执86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文义
审判员***
审判员肖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