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264号
原告: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94572384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堤防站。
法定代表人:杨晓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汉林,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
原告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和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祚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