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5372号
申请人:季某。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季某、李某与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季某、李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1501.6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季某、李某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季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1501.6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季某、李某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季某、李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