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588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乐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北路300号(无锡皮革城19-2E1)。
法定代表人:林康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荪锴,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婕,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冯庄村。
法定代表人:常正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乐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乐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乐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乐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诉讼费用1677元,由无锡市乐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宇平
书 记 员 俞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