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圣达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7892号
原告:北京四方圣达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赖马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贵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冯庄村。
法定代表人:常正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方圣达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四方圣达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四方圣达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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