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324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星,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系申请人***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72702829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冯庄村。
法定代表人:常正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9437059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9幢附6室。
负责人:张韦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雅玫,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盛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夏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