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82执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2084519H,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大丰德贝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02073280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宗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大丰德贝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大丰德贝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82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长青
审判员*辉
审判员肖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董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