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650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务工,住泗洪县。
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94324734B,地址泗洪县双沟镇花园中心广场。
法定代表人:汪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金,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2084519H,地址兴化市大营镇中心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华,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思秋
书 记 员 许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