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破申35号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申请人: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某。
委托代理人:宗某某。
本院在执行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决定将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登记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通知了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并组织双方于2024年9月5日进行了听证。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在听证程序中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同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理由如下:1.部分涉及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的案件尚未审结;2.(2018)苏0982民初348号、5360号、5364号案件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程序违法的情况,且已由检察院、上级法院或公安机关处理;3.公司账册已被***盗走,目前正在侦查中;4.公司另一名股东***的注册资本尚未到位;5.申请人结算后,既不施工也不退场,滞留在工地长达三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正在追偿。
本院查明: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股东***持股51%、股东***持股49%。经营范围为阀门、灌装机械制造,阀门销售,阀门生产技术开发、转让。
2018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7)苏0982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支付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443万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因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工业园区的房产已被本院在关联案件中拍卖,现账户剩余7996905.94元待分配,除其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沈某享有50000元的执行债权未执行到位外,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
另查,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8件,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认为其中(2018)苏0982民初348号、5360号、5364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在上述判决作出后,其提出再审申请,已被本院驳回。上述案件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1271322.31元,另有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4件,涉案标的为3630800元。
本院认为,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债权有法院生效文书予以确认,且债权尚未获清偿,则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认为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应赔偿其损失的问题,其可依法主张,与现阶段认定申请人的债权人身份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关键在于审查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是否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目前资产即为剩余拍卖款7996905.94元及债权50000元,其中作为被执行人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1271322.31元,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条件。至于被申请人提出部分案件已申请检察院抗诉或向省高院申诉等情况,在生效判决未被推翻前,仍应按照生效判决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金额。故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对盐城大丰某机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