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初7008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大营镇中心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青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内大学生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青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89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