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旺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4执保590号 申请人: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2084519H,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旺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94324734B,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旺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旺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0,000元或保全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旺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0,000元或保全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