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1418号
申请人:山东劲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道贞观街988号银丰科创中心1号楼4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科技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连,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劲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劲草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6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并于2022年12月21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