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117号
申请执行人: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蛮子村村西。
经营者:**。
被执行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科技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连,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多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东***福南路8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503650元,并负担执行费7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