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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某某沥青砼搅拌厂、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235号 申请人: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蛮子村村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科技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连,总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市多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福南路8排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中区***沥青砼搅拌厂与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多来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多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2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多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5月25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多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