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3148号 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士工,男,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厚大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三公司)与被告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信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 中建二局三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恒信劳务公司向中建二局三公司支付的门窗型材费用150436.06元、五金件拆除、安装费用33120元;2.判令江苏恒信劳务公司向中建二局三公司支付断桥铝门窗送检、运输、制作16854.48元;3.判令江苏恒信劳务公司向中建二局三公司支付断桥铝门窗型材拆除、重制、安装费296825元;4.判令江苏恒信劳务公司向中建二局三公司公证费18620元;5.判令***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中建二局三公司为北京正泽学校青龙桥校区4号楼、5号楼项目的承包人,该项目的发包人为金融街(北京)置地有限公司。2018年8月,中建二局三公司与江苏恒信劳务公司签订了《青龙桥校址4号楼、5号楼装修改造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因工程需要,中建二局三公司与江苏恒信劳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将原合同中门窗修缮改为更换断桥铝门窗。工程进行中,江苏恒信劳务公司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本工程转包给了***,***在门窗施工过程中擅自使用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厚度的铝合金型材,以及质量不合格的门窗五金件。2021年5月20日,该项目发包人致函中建二局三公司,2020年5月连续发生了外窗开启扇掉落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要求中建二局三公司限期更换窗户。中建二局三公司多次联系***要求更换,***均未予理会,为了妥善解决事件,不影响正常教学,中建二局三公司先行及时更换了门窗的五金件,并利用暑假期间更换了门窗的型材。为此,中建二局三公司与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中广建(北京)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断桥铝门窗五金拆安协议书》《临时用断桥铝门窗更换协议书》《断桥铝外门窗拆换协议书》,并委托以上两家公司拆卸、更换窗户,截至目前共产生费用497235.54元。发包人曾就脱落的外窗送往质量鉴定机构咨询,并得到了鉴定意见、咨询报告文件。以上文件表明,***使用了存在质量问题的假冒门窗五金件、断桥铝型材厚度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而且其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并最终导致了外窗开启扇掉落事件。中建二局三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承包方,应发包方的要求履行了维修义务之后,向江苏恒信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主张此部分费用均拒绝承担。 后,***另案与中建二局三公司达成调解,***同意赔偿中建二局三公司450000元。基于上述情况,中建二局三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二局三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任 卓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