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2700165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640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 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