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2700165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640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 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