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8207号
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厚大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