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李**,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27001653,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国连。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楼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96952351M,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二路**iv>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楼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楼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江苏恒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楼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47546.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