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执异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吴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在本院执行***和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宏展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响劳人仲案字(2019)第50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宏展公司称:请求撤销响劳人仲案字(2019)第504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响劳人仲案字(2019)第504号裁决程序违法,***申请仲裁时的第一项请求是要求裁决异议人向其支付2019年6月-7月工资3800元,而该裁决却超越***申请的3800元工资,直接裁决异议人向其支付工资5000元,显属程序违法;二、响劳人仲案字(2019)第504号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异议人至今未与***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而该裁决第二页第二段审理查明中竟然认定是***被迫与异议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异议人认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裁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另异议人于2020年春节前两天才收到仲裁裁决,后一直因新冠病毒疫情耽搁遗忘至今,直到2020年5月3日收到贵院(2020)苏0921执631号执行通知书才又回想起该裁决的不当。异议人正在积极准备撤销该仲裁诉讼,故提此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宏展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争议一案,响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6日作出响劳人仲案字(2019)第5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宏展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金1250元、二倍工资7500元,以上合计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圆(¥13750元)。因宏展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根据***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921执631号。后本院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宏展公司银行账户等措施。
本院认为:异议人宏展公司系对执行依据即响劳人仲案字(2019)第504号仲裁裁决书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席陈梅
审 判 员 邵森弟
人民陪审员 韩品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高 诚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