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03行初356号

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小尖镇四丰村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雨琦,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嵇红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宏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凤阳,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仕进,性别××年××月××日生。

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仕进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宝云

人民陪审员  陆德荣

人民陪审员  戚玉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宋 君

书 记 员  蔡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