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03行初356号
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小尖镇四丰村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雨琦,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嵇红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宏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凤阳,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仕进,性别××年××月××日生。
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仕进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宏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宝云
人民陪审员 陆德荣
人民陪审员 戚玉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宋 君
书 记 员 蔡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