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25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93831428A,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韩兴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化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1439161J,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赵小青。
申请执行人江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28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兴化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7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张贴限制高消费令于被执行人的住所。
5.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和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128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