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永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俊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华,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永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江苏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永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永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19)泰裁字第51号裁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万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