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永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审结,该案(2019)泰裁字第51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州市永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7874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