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402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百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百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苏百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价值3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人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便于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百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元予以冻结,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江苏百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价值20万元予以查封,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对被申请人江苏百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价值10万元予以查封,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必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沈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