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腾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918号
申请人: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村。
法定代表人:徐同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申请人:***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盐渎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军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腾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条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腾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玉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郁 玲
书 记 员 王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