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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通力线缆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550号 申请人:无锡市通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3098969。 法定代表人:储建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131号1314室、1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0120525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通力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值6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通力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