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78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刚民,河南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昆仑路7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盛宝。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公司职员),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京(公司职员),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
被告:江苏建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18#-10#店面。
法定代表人:冯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公司职员),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佘国才,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建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佘国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田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