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建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78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刚民,河南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昆仑路7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盛宝。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公司职员),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京(公司职员),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
被告:江苏建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18#-10#店面。
法定代表人:冯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公司职员),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佘国才,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建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佘国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田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