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66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兴路西侧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5年3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