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66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兴路西侧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5年3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