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5674号
原告: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西苑小区72幢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茆海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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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