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八巨镇巨兴路西侧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茆海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79.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