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财保67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晨,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111财保XX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元,2020XXX日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0)陕0111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XX元,由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袁翠贤

 

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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