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财保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晨,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111财保XX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元,2020年X月XX日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0)陕0111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XX元,由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翠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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